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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防疫法律服务 |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协力法讯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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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形势严峻,不断攀升的数字让人揪心、痛心。在这场抗击肺炎的战役中, 全国各地医护人员的支援、战斗,让我们热泪盈眶!作为法律人,我们虽然不能像白衣天使们那样奋战在一线,但我们愿意为这场战役中的所有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如果你遇到了这些法律问题,譬如: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隔离或治疗期间的劳动法相关问题,保险相关问题,以及防疫期间遭遇的不正当价格问题等等,请联系我们。
协力肺炎疫情法律服务志愿团由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全国劳动模范、首届东方大律师游闽键发起,游闽键也曾在2003年非典期间发起成立过非典法律服务网,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
24日上午,游闽键律师在团队群里提出倡议:“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医务人员已经奔赴前线,国家危难之时法律人当有所作为,我想起2003年非典,我们开办了非典法律服务网,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面对这次疫情我们还是要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先成立一个法律服务志愿团,根据情况分配任务。春节期间打扰大家了,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请大家踊跃报名。”
经游闽键律师倡议后,已有多名优秀律师积极响应,法律服务志愿团正式成立。我们祈祷疫情尽快得到有效防控,欢迎需要帮助的人前来咨询!
让我们协力前行,一起打赢这一仗!


2020年1月24日

协力法律服务志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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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扫群失败,可扫描如下二维码,我们将手动拉您入群)


#联系方式#

网站:ipr@iprlawyers.com

邮箱:falvfuwuziyuantuan@163.com


第一批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名单

游闽键  张玲娜  郑鸣捷  祝筱青  李 圆  钟姝琦  苗 雨  羌 旭  张雨婷  谢  媛  胡 越  陈凡璐  林 迅  黄樱凯  张立峰  王慧颖  马静静


第二批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名单

王晶  邢峰铭  殷丹丹  黄阳阳  陈志亭  孟得超  赵胜  黄思思  王健  王天萌  李克钰  刘怡  李淑惠  王梦静  潘丽辉  张华君  鲁敏杰  刘飏  李卉娴  张冬玲  薛梅倩  刘洪涛  杨新龙  潘亦龙  张馨云  张昌同




以下问题由法律志愿团志愿者们整理而成,如果您也需要我们的协助,请不要犹豫,扫码入群吧!


Q1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阶段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可以扣工资吗?


不可以,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人社部最新通知《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的第十五条也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Q2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项的其他情形就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之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的隔离措施。


据此,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Q3

被隔离过或者感染过得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不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Q4

劳动者经隔离观察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工资如何计算?


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患者,其“隔离观察期间”,则更应视为一种“治疗期间”,其无法上班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维护公共利益,配合行政管理,而是因为其身体状况不再适合工作,需要进行治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被确诊, “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作待遇,原则上按照病假进行处理,由用人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例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文明确了要排除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才正常支付工资。每个省在此方面规定有所差异,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Q5

如果武汉的单位停产、停工,劳动者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Q6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到武汉工作、出差?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Q7

医护人员因工感染新型肺炎算工伤吗?


根据最新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8

我是一名HR,目前单位在筛选武汉籍员工,并通知在家办公待命,那么在此期间员工或者是患病的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工资应正常发放。因疫情受到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与员工进行协商,如果员工仍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人社部最新规定《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的第十五条也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以下附最新版涉及劳动关系、医护人员保障、医保政府部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国医保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李克强总理也对此作出批示,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行专门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凡是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省(区、市)医疗保障局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下班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本省(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各省(区、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2020年1月22日









疫情当前,齐心协力。做好防控,人人有责。武汉暂时封城,但绝非一座孤城,为了更好的团圆,我们与你同在。我们将持续为大家推送与疫情相关的法律法规解读,为这场与病毒的硬战提供法律支援。祝愿大家平平安安,健健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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